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非法添加“瘦肉精”案。

商河县检察院与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召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联席会议 (来源:最高检)
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王某某在肉牛养殖期间,明知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仍将克伦特罗粉末加入饲料中饲喂肉牛,并对外出售。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王某某养殖场内的32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
此外,王某某还帮助肉牛养殖户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瘦肉精”成分的小料四袋(每袋50公斤)供其使用。经检验,张某某、刘某某二人养殖场内的50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
2024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检察机关披露,本案养殖、制售环节涉案人员呈现家族化特征,对于长期实施喂养行为、积极联系“瘦肉精”生产渠道等关键人员从严惩处;对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涉案人员,根据其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时予以从轻处理;对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地位作用较小的家庭成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动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对涉案的82头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降低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