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这些事儿《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实务中以税务稽查局使用频率最高。2005年以来,《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了4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4年第1号)公布,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税务处理决定书》部分使用说明
★文书字号设为“税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设置。
★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
★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叙述,然后列举处理的依据,写明处理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当分类分项叙述。
★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4次修订情况
最新:2024版《税务处理决定书》
主要是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衔接,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调整了文书“使用说明”中《税务处理决定书》援引条款的序号(由原第九条调整为第二十条)。
2021版《税务处理决定书》
主要是对处理决定书包括的内容进行了完善。
增加了被处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其中,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被处理对象“地址”。
在处理决定部分增加了列明“处理依据”的要求。即“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2008版《税务处理决定书》
修订后的“2008版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主要是对“2005版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中有关行政复议时限的表述进行了明确。
2008版的相关表述: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2005版的相关表述: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2005版《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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