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出于各种利益的驱使,时常会出现一些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在这里,我们针对一些比较常见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当事人的类别进行了分类整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评审专家的一些典型违法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警示!
评审专家典型违法问题案例
一、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主要表现】
1、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评分畸高畸低;
2、通过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串通、干预其他评审专家评审的方式,意图操纵或影响评审结果。
【具体案例】
案例: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需提供某设备的第三代产品,某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了无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认真研究采购文件要求和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参数性能,仅以产品名称中未注明第三代为由,取消了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该供应商遂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评审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依法进行独立评审
【主要表现】
1、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等,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相互“分工协作”,相互“参考”评审意见,未做到对所有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2、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相互协商评分。
【具体案例】
案例:财政部门在对某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在调看评审现场监控录像时发现,评审专家张某和李某经过分工后,分别为供应商甲、乙评审,而后交换评审意见,张某在未翻阅供应商乙的投标文件的情况下,直接将李某对供应商乙的评分结果抄入其评分表,作为对供应商乙的打分结果。张某被财政部认定未履行法定评审义务,严重违反了评审纪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评审专家常见的违法问题案例整理分享了。欢迎点击关注我们一起了解更多政府采购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