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尹律师提醒:谨防电信诈骗,不做洗钱“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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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6: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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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京尹律师提醒:谨防电信诈骗,不做洗钱“工具人”!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日益猖獗,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这些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如电话、短信、社交媒体等,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甚至进行洗钱活动,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呼吁广大市民,谨防电信诈骗,不做洗钱“工具人”。

据检察日报正义网消息:5名来自天南海北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受某网络软件“上家”指使,来到北京负责将上游电信诈骗的钱款变成黄金并转交异地。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百万黄金”案,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3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另外2人因情节较轻,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京尹律师提醒:谨防电信诈骗,不做洗钱“工具人”!

基本案情(来源:检查日报、正义网)

时间回到2023年3月,曹某在浏览贴吧时看到一则“出借银行卡可挣钱”的消息,随即跟帖回复。没多久,有人私信他,称用其银行卡走账可获得高额报酬。手头紧的曹某正愁没钱花,遂答应对方。

刘某则是在某App上认识一人,对方说帮公司走账可以挣钱,形式很简单,拿着对方给的银行卡买东西就行,买完就给2000元好处费,还包路费和住宿费。刘某一听觉得这买卖划算,便介绍了其朋友李某一起来北京。到达指定地点后,对方让二人下载了一个叫“Telegram”的软件,并把他们拉入了该软件里的“北京操作群”。

陆某同样也是在某App上看到一则可以轻松赚钱的视频,点赞后对方私信问其有没有兴趣帮人送快递,跑腿一次就可以赚2000元左右,同样是路费、住宿费全包。同时,陆某被要求下载同样的软件,并被拉入到一个名为“黄金矿工群”的群聊里。

2023年3月28日,“上家”在群里要求刘某和李某前往曹某所在的宾馆。3人碰面后,刘某、李某根据“上家”指示,没收了曹某的手机和身份证;之后,刘某将手机和银行卡全部拿走,李某则留在房间内看守曹某。

陆某根据群里提示来到某百货商场与刘某会合接头。随后,“上家”发来消息,称钱款已经汇入曹某提供的银行卡中,让二人去黄金柜台买黄金。二人便来到商场四层的黄金柜台,短短3个小时便数次刷卡购买了百万元的金条。买完金条后刘某按照“上家”的指示回到宾馆,将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还给曹某,并给了曹某好处费。

3公斤多的黄金到手后,陆某来到群内指定的某公园。此时另一同案犯温某也接到指令。二人接头后,陆某将全部黄金交给温某,温某则转交给另一人,后由该人搭乘飞机运往外地。

陆某等人频繁大量购买黄金的举动引起了店员的怀疑,店员随即报警,5人很快被抓获归案。

经查,购买黄金的钱款均是上游电信诈骗所得。曹某出借银行卡,李某进行监视,刘某和陆某“代购”黄金,温某转移黄金,上述5人的行为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洗钱、转移赃物的下游犯罪链条。然而,自始至终,这5人只与自己的对接人碰面,不知道其他同案犯的存在,所谓的“上家”也从未露面,更没有披露过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Telegram”软件的境外性和即时删除性更让其身份扑朔迷离。

2023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陆某等5人移送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公安机关全力侦办上游电诈人员。

西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陆某、温某3人在整个转换赃款和运输赃物的过程中,积极实施帮助行为,直接导致上游犯罪人员获取了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钱款损失无法追回,决定依法对3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量刑建议。而李某和曹某二人行为单一、作用较轻,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目前判决已生效。

京尹律师提醒:谨防电信诈骗,不做洗钱“工具人”!

京尹律师说法

洗钱“工具人”是指那些明知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却为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人,通过虚假交易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财产,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这些人不仅缺乏道德底线,更是对法律和社会的公序良俗视而不见。我们要明确,参与洗钱活动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洗钱的案例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哪怕是出借身份证、出售金融账户,或用自己账户替他人提现,这些看似很小的行为,可能都会让你沦为“洗钱”犯罪分子的“帮凶”!

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19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虽然在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确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但最终还是删去了原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等严重犯罪”的概括性规定。这样,1997年刑法中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三类,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为了体现对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将“自洗钱”也纳入了洗钱罪的处罚范围。由此,上游犯罪,比如贪污贿赂犯罪的本犯实施自洗钱犯罪的,同时构成上游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

京尹律师提醒:广大市民需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更不要轻易转账、汇款,手机卡和银行卡绝对不能外借。一但被不法分子利用,要及时报警,收集证据,聘请律师为自身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以求更加及时且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京尹律师提醒:谨防电信诈骗,不做洗钱“工具人”!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浙江检察网)

2024年3月29日,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起涉案流水达10亿元、涉及国内300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核实的被害人多达500余人的特大非法倒卖对公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案件的骨干成员刘某、尚某某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十万元。目前,该系列案件已有15人被判刑。

2022年8月,刘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在收购银行卡,经济拮据的他便主动联系收购人,希望能赚点钱花。然而,因为刘某有前科劣迹,其银行卡不满足收购人的条件,交易并未成功。刘某便主动提议想帮忙打打下手,约定工资300元一天。

其实,该团队是境外诈骗分子安排在境内的跑分团队,主要通过收购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境外电诈集团进行诈骗资金流转和结算。起初,刘某在团队内主要负责买饭、开车接送以及验卡等工作,但随后,刘某也开始负责收卡、测卡、跑分等更为核心的“业务工作”。期间,刘某还推荐了在监狱内认识的尚某某前来加入。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刘某和尚某某在境外团队负责人张某(已逮捕)、马某某(境外在逃)的指示下,联系国内的卡商樊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由卡商寻找并收购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境内的跑分团队或直接由刘某、尚某某操作,为境外诈骗团伙、赌博团伙洗钱。

期间,刘某直接参与收购的账户流水达1600余万元,涉诈资金达450余万元,获利4.2万元。尚某某直接参与收购的账户流水达3300余万元,涉诈资金达826余万元,获利10万元。

因对公账户具有更高的转账额度且不易被跟踪侦查和冻结,能争取更多时间抽逃赃款,该团队便以“高额利润”为噱头,发展下线代理并注册空头公司和对公账户40余个,其中2个账户仅在10余天内便为境外电诈团伙转移资金达1亿余元。

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刘某、尚某某涉嫌诈骗罪将本案移送至龙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刘某二人辩解自己只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在综合审查案卷材料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二人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出狱后再次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直接与境外诈骗团伙联系,负责收购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并亲自参与跑分或组织团队进行跑分,与被帮助的境外诈骗分子联系紧密、固定、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应当将二人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2023年11月,龙泉市检察院以刘某、尚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后,于3月29日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来源:文汇报)

前不久,黄浦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通过购买纪念钞“洗白”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新型案件。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付某某、刘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去年9月,上海一经营邮币卡交易的商户老板向警方举报,有名男子到他的店铺要了名片,但是添加微信后就离开了。当晚,该男子通过微信询问购买五万左右面值的航天钞和冬奥钞,并表示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次日,老板拍摄了纪念钞的视频给该男子,并提供了收款银行卡账号,待对方打款到账后,男子到店铺取走了纪念钞。

“通常来购买纪念钞的客户都是问我要多少套的某种纪念钞,而这名男子则是要买合计五万元面值的纪念钞。此外,他是通过其他人的银行卡转账付款,当我问他何时能到账,他也说不清,只是一直问我有没有收到钱。”商户老板回忆起男子购买纪念钞时的古怪之处。而正是这一举报线索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牵出了一起为上游犯罪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

案发一个月前,林某甲在境外聊天软件中找到了一个“回收航天币”的兼职项目,若操作成功,可以得到购买纪念钞面值的10个点作为报酬。林某甲向该兼职的联系人询问了具体的操作方式,在沟通过程中他也了解到用于购买纪念钞的资金来源于电信诈骗所得,但在颇为丰厚的报酬前,他仍决定参与该兼职。之后,林某甲联系了朋友林某乙一同加入,二人先后寻得了负责购买纪念钞的买手付某某、刘某某。

之后,林某甲、林某乙指使刘某某寻找售卖纪念钞的商铺老板的微信等联系方式,在添加了其中一位老板的微信后,刘某某预订了500张面值为100元的航天纪念钞,合计5.1万元。之后,刘某某将老板备货视频及收款银行账户发给林某甲、林某乙,二人再转发至上游犯罪团伙。上游犯罪团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1万元支付给商铺老板,刘某某拿到纪念钞后立即前往银行平价回存兑换成普通人民币5万元。扣除约定好的2500元抽成,刘某某将剩余的4.75万元存入他人银行账户购买虚拟货币,以转移赃款。

经查,去年9月间,在林某甲、林某乙的指使下,刘某某使用上述手法转移赃款两笔共计9万余元,付某某转移赃款四笔共计18万余元。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四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京尹律师提醒:谨防电信诈骗,不做洗钱“工具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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