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胖猫”事件女主,行政处罚是否过轻?律师:有这些情形或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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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5: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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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冒充“胖猫”事件女主,行政处罚是否过轻?律师:有这些情形或涉罪

5月8日下午,四川泸州网警发布一则辟谣信息:

2024年5月3日13时许,泸州网民许某(男,23岁)在短视频平台浏览到胖猫事件,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通过社交账号@谭*夏日炎炎冒充胖猫事件当事人,发布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与胖猫之间的资金往来、聊天记录等不实贴文,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许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相关账号已注销。

此起辟谣信息也引起众多网友热议。有网友疑问在公共热点事件中,常存在账号为搏眼球发布夸大或虚假言论,什么情况下会涉嫌违法?也有网友认为,冒充“胖猫事件当事人发言对此事造成了许多恶劣影响,此处罚是否过轻?

5月9日,潇湘晨报记者也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

刘研说,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另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上述事件中,网民许某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警方就有权介入要求其删帖。而当许某冒充“胖猫”事件当事人发布刺激社会舆论的信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时,警方就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

若许某的行为造成更恶劣的影响,如造成被冒充的当事人本人出现精神疾病,甚至自残、自杀等情况,那许某还可能涉嫌侮辱罪。此外,若许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许某发布的相关不实信息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当事人还可以就名誉权受到侵害,对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潇湘晨报记者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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