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到亲戚家为亲戚祝寿,帮助亲戚燃放烟火,在燃放A生活用品总公司销售的标注“喜”字烟花爆竹时突然该烟花爆炸,并有异物打在其左眼上,眼睛当场出血,随即送往县人民医院并转院至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左眼球被摘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金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金某因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炸致眼睛受伤,其有权获得赔偿。因涉案烟花来源于A生活用品总公司的仓库,且经检测,烟花燃放性能、筒体内径、壁厚、结构、材质等均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A生活用品总公司作为销售商,不能指明该产品的来源,其应对金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烟花爆竹属于特殊商品,其生产和经营均有严格的规定,A生活用品总公司未尽到严格的进货审查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导致其销售的问题商品严重影响他人健康,其存在一定过错,结合A生活用品总公司的过错程度及金某的受损害程度综合考虑,酌定A生活用品总公司对金某的损失承担0.85倍的惩罚性赔偿为宜。
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不仅宣示了对被告行为的否定,而且意在制止行为人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正确适用,必将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