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学分享零食,随后同学却不幸死亡…那么问题来了,分享零食的孩子应该承担责任吗?
近日,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6日,十岁的李某到教室上课,期间将在家中带的辣条分给了一同上课的小A。
放学后,有同学看到“小A从桌洞里拿出一包辣条,撕开塑料包装,用嘴含住一根,接着就头一歪,慢慢滑到地上,趴在地上不动了”,随即报告教室里的老师,老师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
经医院抢救,小A于2022年3月26日医治无效死亡。小A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
经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载明,小A吃的辣条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现场提取的小A吃的辣条中均未检出安定、甲拌磷、敌敌畏成分。
小A的父母主张小A食用辣条的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分享辣条的李某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分享辣条的行为与小A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辣条系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李某将辣条给小A的行为系小孩子之间的分享行为,无故意加害小A的目的和行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勘查现场照片,小A嘴里的辣条没有咬的迹象,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小A实际进食了辣条。小A《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病案均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
因此,小A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辣条与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凭辣条与死亡后果存在时间上的前后关联性就认定行为及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李某将自己所食零食好意分享给小A的行为与小A死亡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行为系孩子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且李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小A的行为,对小A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涉及生命权的侵权案件纠纷中,最关键的就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评价。
无错即无责,从法律规定和一般生活经验的角度看,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行为,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立场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若将本案中孩子之间善意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侵权,则无疑限制了人的行为自由,与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不符。
这个案例也引发了网友的关注,不少人为“善意分享,无需担责”点赞。
还有网友提醒,为了避免过敏等情况发生,应教导孩子不要随意分享食物。
对此,你怎么看?
(综合丨山东省高级法院、话匣子、网友评论等)
来源:看看新闻K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