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
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自认为不是核心岗位
也不掌握商业机密
在被拖欠加班费后
跳槽到同类型公司
却遭遇了
前东家违约索赔
索赔超百万元 ️
法院会怎么判?
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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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小王入职一家电气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
因不满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任职两年不到,小王选择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半年后,小王收到前单位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对方要求小王赔偿:
(1)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25万元。
(2)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4万元。
(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仲裁裁决小王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万元,对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太委屈了!
我当初在公司
月薪不过6000元
既不在核心岗位
也没有接触或掌握
公司的商业秘密
怎么就被
竞业限制了呢?
我不服仲裁
我要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发现,小王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作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电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原告小王辩称,自己的具体工作是从外面采购开关、控制器、灯,然后进行组装。小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小王的工作不具有了解公司核心机密的可能性,因此也不是约定竞业限制的对象。
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王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到竞争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入职时自愿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离职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应当承担违约金5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已充分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各种因素。
最终,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这些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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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我国《劳动法》规定,若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若竞业限制协议只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
(4)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主张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也可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综合:上海广播电视台“案件聚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