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真的需要勇气,来面对超额后果,虽然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但是总有那躲不开的交通事故,更有那因垫付而引起的大小纠纷。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巨宝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一起来瞧瞧究竟咋回事!
简要案情
日前,程某驾驶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因会车超车,与超速行驶的小型轿车(车主孙某)相撞,致轿车损坏,轿车内乘人李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人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孙某先后为李某垫付费用共计22132.93元。
因协商赔偿未果,2023年9月,李某向长岭法院提起诉讼,庭前会议及庭审时,李某两次变更赔偿项目及数额。长岭法院以李某最后一次诉求为准,依法判决孙某赔偿李某剩余经济损失的30%即16573.89元、鉴定费324元。庭审后,孙某发现己方先行垫付的费用已逾2万元,遂要求李某返还差额部分,但李某拒绝返还,多次追偿无果后,孙某向长岭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2023年12月,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李某提出抗辩,主张其与孙某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并非不当得利,在运输过程中孙某未将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属于违约,孙某垫付的费用属于违约赔偿。另外,李某认为孙某垫付的2万余元中有7000余元未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主张,自己作为无责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垫付多出的款项应向主责方追偿。巨宝山人民法庭庭长赵瑞依法查清事实、公正判决,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孙某超额垫付金额5235.04元。
法官释法
垫付本身是好事,符合善良风俗,但是垫付后垫付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在本案中,鉴于被告李某已以侵权为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对其以运输合同评价本案法律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本案中孙某垫付的费用确已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李某拒绝返还超出赔偿款项,加重了垫付人孙某的责任。因此,孙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关于李某提出未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主张的部分,系李某自身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所致,如确有遗漏费用,李某可另行主张。为避免发生预付款项返还纠纷,在这里提醒大家:发票清单要留好,医疗资料要收好,垫付记录要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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