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徐捷 刘丽梅
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诈骗罪案件,对三人分别依法审判量刑。
据董某平所述,自己在网上与他人裸聊照片被他人获取后,对方以此威胁自己帮其拨打诈骗电话,否则就将裸聊的照片发送给自己亲属。因拨打诈骗电话需使用两部手机,自己便找被告人张某铭借手机帮助拨打诈骗电话,张某铭怕自己的手机信息泄露被对方威胁,就找被告人敖某借电话卡使用。董某平使用“手机口”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导致被害人章某某被骗人民币 21.7万余元。
法官当庭指出,被告人董某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与被告人张某铭一起向被告人敖某借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据此,普安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董某平、张某铭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敖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三人系帮助他人犯罪是从犯的事实,依法判处董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某铭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普安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随着诈骗团伙向境外转移,“手机口”通讯传输成为新兴的犯罪话务通道,针对某一特定群体布下的骗局使得被害人愈加容易轻信和上当,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不转账,遇到诈骗要及时报警。其次,朋友交往应以“诚”相待,不要轻易基于“情谊”就出借自己的手机卡,否则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面临的是牢狱之灾!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