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创业板注册制度改革正式落地。
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度的相关制度规定。从6月15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开始接受创业板上市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和技术准备工作,实施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度。
同日晚,深交所发布《关于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深交所收到被审核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等相关申请。从6月30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非常关注的T 0这次没有被纳入,无利可图的企业上市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创业板对亏损企业给出了明确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明显高于科技创新板对亏损企业的门槛要求。
同时,对于无利可图企业的上市,深交所也强调“应充分披露无利可图企业的成因及其对现金流、业务发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R&D投资、战略投资、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的影响。同时,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上市标准一年内不会实施,也就是说,要过一年无利可图的企业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二是修订完善审计时限要求。贯彻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三个月”的时限,保持规则体系的协调和衔接。
三、调整上海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上海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前7个工作日改为会前5个自然日,以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本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于交易类规则也有相应调整。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
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根据新规,创业板将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公司存在因财务和其他状况异常、重大违法等情形而退市的风险,或存在生产经营停顿、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严重异常情形。
其次,细化行业、风险的披露要求。按照注册制要求,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将喜忧讲清楚、说明白,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信息。明确上市公司应强化行业特征、公司经营、核心竞争力、债务及流动性风险等信披;针对未盈利企业,要充分披露尚未盈利原因、对持续经营影响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同时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提示尚未盈利风险,便于投资者快速辨识。
此次正式发布的文件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农林牧渔、采矿、纺织等十二大行业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上市,但深交所同时表示,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本次发布的新规中,深交所也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
目前来看,上述内容都与科创板红筹相关制度保持了高度一致。
具体来看。《上市规则》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单独设定了两套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上市标准与红筹企业相同。
其中,红筹企业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明确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本文首发钛媒体 APP,作者 | 蔡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