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叙州,一女子与三位朋友到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后,又相约到附近会所洗脚按摩。女子上厕所后因走错房间,与同在会所消费的陌生男子发生关系。女子发现走错房间后要求男子赔偿2万元私了,被拒绝后女子要求报警处理。最终陌生男子获刑三年。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事发前一天晚上20时许,女子卢某与两位闺蜜及一位男性朋友到酒吧喝酒。期间,卢某喝了5瓶啤酒。
次日凌晨1时许,4人在酒吧喝酒结束后,又相约到某会所洗脚按摩。4人来到会所后,被安排到808号房间内,接受服务并在服务结束后留在房间休息。
凌晨2时许,80后男子罗某酒后也来到该会所的806号房间洗脚按摩,107号技师林某为其提供服务。
凌晨3时31分,在808号房间休息的卢某,因上厕所独自走出房间,可回来时却因醉酒意识不清而导致错误进入到罗某所在的806号房间,进入房间后卢某就躺在罗某床上并主动搂着罗某后,呼呼大睡。
3时33分,女技师林某见状,询问罗某说:“这人是不是你的朋友?那你还要不要继续接受按摩服务?”
当时罗某没有回应,并在签单后让林某离开房间。
林某离开后,罗某趁机与卢某发生了关系。过程中,卢某自称想过反抗但因醉酒无力反抗,且曾质问罗某说:“难道你就不怕会怀孕么?”罗某没有回应!
3时52分,卢某穿好衣服走出房间,询问服务员是否对其更换了房间。通过监控视频确认是自己走错房间后,卢某返回房间内,对罗某进行打骂。
会所经理张某见状,上前劝阻并提议让罗某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与卢某“私了”此事。卢某因害怕此事被其男友知道后会影响两人感情,要求赔偿其2万。
可谁曾想,罗某却声称“要我赔2万,我宁愿坐牢”。卢某同行朋友闻讯出来查看后,会所经理报警求助。
3时57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现场遗留物送检,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上述案情并通过鉴定报告确认二人曾在806号房间内,发生过关系。
证人证言:
为罗某提供按摩服务的技师林某证实:卢某醉酒致使走路不稳、走错房间、过程中没听到有反抗声音。
在旁边房间休息的技师高某、王某、屈某听到两人的异常声音后,通过门外玻璃上前查看确认:两人像情侣一样、卢某没有反抗,事后卢某才追打罗某。
会所经理张某证实其他证人的证言,且承认是其先建议双方看能不能“私了”,无果后其才帮忙报警的。
罗某及其辩护律师则辩解称:从主观上讲,罗某当时是误以为卢某是会所提供特殊服务的工作人员;从客观上讲,卢某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反抗、甚至是配合,且本案是有多名证人证实的,因此,罗某并没有使用暴力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犯罪。
但检察院提交,为罗某提供按摩服务的技师林某证言,拟证明在事发前罗某曾询问过林某会所有没有特殊服务,但被明确告知没有!因此,检察院认为罗某的辩解不成立,且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某因酒后迷糊、进错房间上错床熟睡,罗某与其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应当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一般社会生活常理,进行综合分析和考量,不能以一方之言而下结论:
其一,从双方关系上看,两人彼此不认识,发生关系前,二人没有语言上的交流,双方没有特殊服务的合意,缺乏发生关系的感情基础和违法交易沟通。
其二,罗某承认去会所的初衷仅仅是洗脚按摩,其事前未与工作人员提出过提供特殊服务的请求,在卢某误入806房间并错上其按摩床时,罗某亦未予以询问和核实,也不顾按摩师的提醒,而是提前结束按摩服务,并在签单之后就与卢某与发生了关系。
其三,多名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证实卢某进入会所时走路不稳、样子很疲倦、状态昏扯扯的不清醒。按照一般的生活常识,此时的卢某就已处于酒后神智不清醒状态,失去正常的辨识、判断与反抗能力。
其四,卢某在事毕清醒后拉紧806房门不让罗某离开现场,大声呼叫服务员询问是否换其房间、为何房间内有陌生男子,在查看监控后,回到房间对罗某进行激烈打骂,上述表现均反映出卢某是不愿意与罗某发生关系的。即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定罗某趁妇女酒后神智不清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