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武汉市发生了一起“离奇”的诉讼案件,一男子在“假离婚”后发现自己的女儿并非亲生,进而起诉妻子返还8年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网传信息来看,事情的大概经过如下:
男子为给女儿买学区房与妻子假离婚,并选择“净身出户”将家里的2套房产全部给了女方。谁料,解决了女儿上学的问题后,其妻子不愿意复婚了,还告知其女儿非亲生。男子顿时懵了!
一气之下,男方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孩子非亲生,则要求女方返还8年来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孩子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女儿确实非男方亲生。
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表示曾找到过女子出轨的证据,但女方不认可出轨行为及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还称男方有弱精症,是为了给家族留后才愿意共同抚养孩子,但针对此说法女方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
法院认为孩子并非男方的亲生子女,男方对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法院认为应当返还男方对于孩子付出的抚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被告返还原告12万余元抚养费,并赔偿原告2万元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间相互忠实,是婚姻健康和谐的本质要素,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孩子,属于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和谐关系及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上述行为应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故无过错方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另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为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法院判决文书显示,财产分割同时要考虑到过错与惩罚相适应,以及双方对家庭的实际经济贡献,实现保护与公平的双重目的。
来源:来源:羊城派、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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