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1、终止确认的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企业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由于保理商承担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全部风险,且债权人(原债权人)在保理业务后不再对应收账款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保理商,满足了终止确认的条件。
2、法律依据:
虽然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主要涉及无权代理的问题,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终止确认不直接相关,但终止确认的原则是基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准则和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应收账款保理是什么?
应收账款保理指企业将未能兑现或收回应收账款项目按一定折扣贴现或转让至第三方保理机构,以获得相应的融资款项的行为,开展应收账款保理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现金的利用效率,减少企业现金的冗余,同时促进企业实现低成本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应收账款的管理体系。
应收账款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处理上通过“应收账款”的相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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